2010-01-12 16:40:57
来源:
无锡注税办
苏注税发[2010]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
(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人员的;
(四)注册税务师在同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
二、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税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含拟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不得再次转所(特殊情况除外);
(六)注册税务师或原税务师事务所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年检过程中;
(七)其他不适合转所情形的。
三、注册税务师申请转所,须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表式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注税发[2007]20号),一式三份;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转出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出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与转入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在转入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税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退休人员不需提交前款(三)至(五)项,但须提交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税务师提出转所申请,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税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签署同意转入意见日期为准),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执业备案、转所手续,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需出具委托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转出所如因为注册税务师转所后不再符合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人数或其他条件,给予转出所自同意注册税务师转所之日起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经市国、地税监管部门调查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可以强制其注销,收回执业证。
七、调解手续:税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税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可以向市国、地税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市国地税监管部门接到注册税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记录。
自市监管部门调解之日起满2个月,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对双方不愿意进行调解,视同已进行了调解),市监管部门可以为注册税务师办理调查手续。
对上述情形,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市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为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八、代管手续: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注册税务师关系转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代管的注册税务师,其注册税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其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收回执业注册税务师印章。
(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
(二)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人员的;
(三)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不包括已到行业外工作的);
(四)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办理代管手续,应当由本人提交《转所申请表》、注册税务师证书、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管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0年1月11日